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其他具体规定
1、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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