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
据了解,吴某是莱芜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吴某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00264.00元,税额14568.27元已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赃款14568.27元予以追缴。吴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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