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女职工法定产假假期待遇
时间:2023-02-18 10:30:11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假期汇总

1、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为了保障妇女生产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所生育胎儿的健康,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推后休息,对于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超过产假的期间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2、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3、晚育延长产假。这也是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育的一种表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方规定不一,企业具体适用应该参照当地的标准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纳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上海、江苏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法定假期下的工资待遇分析

在法定假期下,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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