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发展历程
上世纪90年代初,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深圳就设立了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门机构,按一定标准对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管理费,用于租赁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1992年12月,市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租赁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取该项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于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后三次修订,但收取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一直保留。相关政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对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取消的背后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一直受到外界质疑,在近年来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取消收费,认为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有数据统计,多年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计取收费的面积大约为4亿平方米,仅2011年,全年大约收费约10亿元。但尽管呼声强烈,相关部门一直以取消收费时机不成熟为由继续征收。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改革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圳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为落实国家部委意见,经向市人大报告,市财政委、市发改委此前已联合发文,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市政府在提交市人大的议案中称,事实上,已于去年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此事,为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提升相关管理服务质量,针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在暂停征收之后,市政府此次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避免立法滞后的诟病,排除房屋租赁税费改革中立法层面的障碍,彻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知识拓展:
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①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②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③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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