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判定原则审判案件,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专利法对等同判定的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判断技术等同问题,过分依赖技术鉴定结论或过分依靠审判人员的经验,都可能产生偏差。这些偏差将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和司法的统一性,特别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可能阻碍科技进步,也不利于保护和促进发明创造,因此,研究适用等同判定可能混淆的问题,对于避免偏差,提高适用等同判定的准确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等同判定原则的基本要点目前,等同判定原则的定义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但不少专家学者的著述中都涉及到等同判定的文字,实际上,这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判定方法。简而言之,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仔细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而又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能联想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其目的、功能、效果与权利要求里记载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的目的、功能、效果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这部分技术内容也应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①适用等同判定原则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原意。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其采用的原则既不是中心限定也非周边限定,而是一种折衷,因此,适用等同判定原则解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等同判定原则审判专利侵权案件,也早有过具体实践。如频谱治疗装置专利侵权案中,对侵权产品中化学组分数量和含量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不同的争议,受诉人民法院根据等同判定原则进行了具体分析,认定这种差异是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故其实质上仅是一种技术上等效的手段。②适用等同判定原则,是将专利的保护范围延申到了与其权利要求等同的部分,结果可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原设定的范围,这是毋用讳言的事实。因此,如果等同判定出现偏差,就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而损害公众利益。在专利申请审查中,也存在判定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于现有技术的问题,为此,专利局在《审查指南》中指出了相应的方法和标准,这对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如何适用等同判定原则很有借鉴和启发作用。笔者认为,在专利的司法保护中,等同判定原则是一个平衡点,它的基本要点就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把握适当,既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应根据等同判定原则的定义,注意判定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等同需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等同技术应具备显而易见性,即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了解专利技术方案后,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二是等同技术特征不影响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和效果,不应强调一点而忽视另一点。
二、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意义等同判定首先要碰到一个术语,就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字面解释不会产生歧义,但内在含义,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混淆。一种情况是,把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混同于该技术行业大约具有或相当于中等技术职称的人,当需要进行等同判定时就去找他们咨询。然而,即便这些人能够代表普通技术人员这一层面,但他们的学识和认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究竟找生产企业还是研究机构,找技术员还是找工程师,找多少人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都可能令人踌躇不决。另一种情况则是,一遇技术问题就做技术鉴定,包括对等同技术判定的任务,一古脑推给专家去完成,只认专家结论,而对专家如何判定的过程不关心。但往往对于等同判定,这一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尽管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在本领域是专家,甚至是权威,但对专利审查的方法并非人人熟悉,专家很可能按照自己的学识水平看待对比的对象,而不是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分析对比。上述两种等同判定方法都是不妥当的,依赖这样的结论进行判决就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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