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和投标的活动中对投标方一种经济约束;投标方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一起交给招标方;保证投标方在中标后不得随意放弃投标,不可以添加任何不在投标文件的条件。投标方有违反以上条件的,招标方有权利没收投标保证金;所有参与招标的投标方都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要在投标文件中标出,招标方要求的金额不能超过整个项目的百分之二。如果是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其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该项目预先计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2、工程施工或者货物采购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预先计算的百分之二,最高金额不能超过80万元人民币。
3、工程勘察类招标,投标保证金不能超过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二;最高金额不能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是现金、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二、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防止承包人在进行项目时违反合同,对发包人一种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在承包商履行完合同中上的约定后,发包人要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对发包人造成了损失,发包人有权利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由承包商来支付,也可以有第三方支付,但是后者需要招标方同意,在合同中也要注明。履约保证金是要在签订合同前支付的。
1、履约保证金支付的比例目前并没有准确的法律条例,各地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成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支付的比例与项目规模和类型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支付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高也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
2、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标准返还时间,以项目验收合格时间为准。中标方不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并且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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