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法律赋予了拆迁当事人很多权利,因为他们不知道、不了解、不知道,导致权利白白流失,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方面的例子不计其数。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的人也会损害他们的权利。(1)拆迁人的主要权利如下: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资格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交换或者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裁定,或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义务如下:
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要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2。拆迁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进行。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该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5充分尊重补偿安置的选择权,即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表决确定。
7。拆迁人转让工程的,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公告。
8。不得委托无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过渡期间,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擅自延长过渡期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
10。拆迁安置完成后,房屋所有人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2)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如下:。拆迁许可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签发后,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政策等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说明。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要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权利,是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以协商或表决决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复核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复核。7。申请鉴定权:被拆迁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的权利: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撤诉的权利:
1。要求评价机构工作人员退出。请求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回避。请求听证主持人撤回。请求仲裁员撤回。要求司法人员撤诉主要义务如下:
1承包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
3。4。
5。依法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6。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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