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
1、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
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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