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5-31 16:15:44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加房屋拆迁活动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产权归属的个人和单位,业主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为业主,业主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共同的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有两种类型的承租人:

1。执行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的承租人;以及。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所有人和《公共住房租赁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房屋拆迁人的权利如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住房和土地局提出申请;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执行。在裁决、仲裁、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强制搬迁。第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搬出被拆迁房屋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3。告知私房所有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包括空房所有人);无法告知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三,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权利。拆迁补偿安置权。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的,可以向区县房产局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义务:拆迁应当在规定的补偿安置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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