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巩固集中整治成果,防止乱贴乱画广告这一违法现象的回潮,市政府决定建立整治乱贴乱画广告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按照《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管、公安、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通信等执法管理部门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中的职责:(一)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广告上的电话、传呼中止服务业务工作;监督和督查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广告的清除工作;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证件、诈骗、非法招聘、非法催债行为的查处;查处违反《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工作。(三)卫生部门负责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五)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非法印刷广告品行为的查处。(六)通信管理部门配合城管机关对乱贴乱画的广告上的电话、传呼中止服务业务。(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其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相应制度
(一)举报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对于抓获现行的,由城管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到区城管机关领取400元奖金;
2、对于举报并协助执法机关端掉一个窝点的,由执法机关出具证明,到市城管机关领取1000元奖金;
3、奖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二)中止通信服务业务制度。对于乱贴乱画广告上的电话、传呼经查实后,由城管机关做出给予3个月中止服务业务的处罚,城管机关出具中止服务业务协助执行函,由通信部门协助执行。3个月内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罚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其服务业务。(三)曝光公示制度。对乱贴乱画的广告上的传呼、电话在报纸上予以曝光公示。(四)案件移交制度。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时,对于超出其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交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接受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移交机关。(五)遣送制度。严格按照《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暂住人员进行管理,对于暂住人员从事乱贴乱画广告的,按规定予以遣送,同时对房屋出租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六)目标责任制度。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整治乱贴乱画广告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根据《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的要求,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模式,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签定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广告责任书。市、区二级政府分别与城管、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签定执法目标责任书。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在限期内未清除乱贴乱画的广告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直至问题解决。(七)社区便民服务牌制度。各区政府负责在社区内设立便民服务牌,公布社区服务业务。服务牌的设立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监督机制
(一)行政监督制度。由市政府不定期召开各区政府和《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中所涉及的城管、公安、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通信等执法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汇总情况,及时对其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尽职尽责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二)工作考核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将整治乱贴乱画广告作为对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和产权人,以及辖区内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年度考核,并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单位的评选。(三)法定监督制度。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发现乱贴乱画广告,除及时向城管部门投诉外,还应按规定清除。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职能部门,权利受侵害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失职部门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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