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亦可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需提交除劳动合同外其他能够有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如银行对账单、社保缴费记录、员工工作证等。
假设用人单位并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么在界定双方是否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列凭证作为参考依据:
(1)工资支付凭证及记录(如职工薪资发放明细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2)用人单位所发放给劳动者的用以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由劳动者自我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关于被录用的相关记录资料;
(4)考勤记录;
(5)其他同事或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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