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清偿债务: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其的企业承担。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以及和解与整顿的区别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破产重组给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次新生的机会,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因真正破产而引起的企业解体、资产拍卖、职工失业等社会动荡。因此,我们的政策是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实践中破产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先破产后兼并;先代管后兼并;先承包后兼并;先租后破再兼并。但是,破产重组中的难点在于:企业产权理顺难;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难。
二、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困难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有:
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
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
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国企改制后,企业由于历史金融债务以及职工欠包袱沉重,企业运营困难重重。
解决方法:
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鉴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合同、协议等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的问题,凡是该类问题形成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3、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改革成本难题。
三、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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