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女顾客下药嫌疑男子被刑拘:涉嫌强奸未遂
赵某(男,23岁)与事主朱某(女,22岁)此前在活动中结识后,彼此多通过网络软件沟通交流。7月4日,赵某邀约朱某在深圳聚会,聚会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去饭桌时,向其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是其在国外留学时选购的性冷淡治疗药物),尝试让朱某食用,以寻求刺激。这一举动被饭店服务员发觉后立即将杯子换走,并告之了朱某下药的事情。后朱某向警方举报。
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要求,深圳福田警方已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涉嫌奸污行为的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1、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2、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三、强奸罪未遂怎样认定
我国刑法中并无强奸未遂这一罪名,强奸未遂依然属于强奸罪。未遂则属于犯罪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就强奸罪而言,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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