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一、合法断绝父子关系怎么办
父子关系是无法断绝的,父子关系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的,没有断绝这一说法。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当事人之间的父子权利义务关系还是存在的。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婚姻、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外孙对外婆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来源依据如下:
首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再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外孙对外婆的赡养义务是第二顺位,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外孙对外婆才具有赡养的义务。
三、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做了如下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减少或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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