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1、子女应当对父母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2、子女当对父母履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以及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3、子女应当对父母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其养父母是是有赡养义务的,对其生父母则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被收养后,不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责任。因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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