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来确定被告:一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何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1)第十四条。
(2)第十五条。
(3)第十六条。
(4)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