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包括原来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和新监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证明存在丧失监护资格的证据材料。如果监护权发生变更,双方可以协商并向法院申请。
《监护人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一经指定,不得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及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但是,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除另有约定外,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实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变更监护人证明怎么提供
(一)变更监护人证明提供的办法:
1、若通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若通过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的,当事人可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等生效法律文书;
3、其他办法。
三、如何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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