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项目的质量保修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1:53:45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业主和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保修范围,特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责任,建立质量保修制度,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

1.0.3本规定是北京市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的专门标准。商品房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

2。第2.0.1条建设单位自建自销、买受人依法购买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质量缺陷

商品住宅项目的实体、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2.0.4质量保修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应当免费修复。

2.0.5质量保修范围

商品房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免费为商品房业主修复质量缺陷。

2.0.6质量保修期

商品房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免费为业主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商品房权属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仍应当按照原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房屋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实施保修。

3.0.4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保修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办公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告知小区业主;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小区业主。

3.0.5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资质应符合保修服务要求,并制定保修服务办法。

3.0.6在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对商品房进行维修,影响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给房屋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7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道系统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件进行拆除、改造的,拆除、改造部件不属于保修范围。

3.0.8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质量有争议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4。保证范围

商品住宅项目的保修范围包括:

(1)基础和基础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

(3)建筑保温工程;

(4)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下室、外墙等;(5)建筑装饰工程,包括地板、抹灰、门窗等;(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包括管道及附件安装、散热器、卫生器具等。;(7)建筑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敷设、插座、开关、防雷、接地等;(8)智能建筑工程,包括通信网络系统、安防系统、消防系统等;(9)通风空调工程;

(10)电梯工程;

(11)室外建筑环境(包括附属建筑、道路等)及室外管道工程;

5,保修期

5.P>5.0.1建筑地基和主要结构的保修期是设计文件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5.0.2建筑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不少于5年。

5.0.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地下室的防渗漏保证期不少于5年。

5.0.4立面及屋檐装饰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其他材料立面装饰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5年。

5.0.5内装工程的保修期不少于2年(有特殊保修期的分项工程不受此限制)。

5.0.6外门窗的保修期不少于5年,五金件的保修期不少于2年。给排水系统及附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0年。

5.0.8供热制冷系统(供热制冷冷热源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制冷设施)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但是,暗装管道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0年。

5.0.9电气系统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暗敷电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5年。

5.0.10安全系统(监控、红外报警、门禁设备和终端设施)的保修期不少于2年。5.0.11消防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广播、联动、防排烟、卷帘、消火栓、喷水、喷淋、气体报警设备和终端设施)的保证期不少于2年。

5.0.12智能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线、卫星天线、电话线、宽带线、对讲机、远程抄送)的质保期不少于2年。

5.0.13空调系统的质量保证期(包括风机安装、风管安装、风管保温、防腐)不少于2年。

5.0.14电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修期不得少于3年。

5.0.15室外工程(道路交通设施、停机坪、管井等)的保修期不少于2年。

5.0.16停车系统设备按照电气、消防、智能等系统的保修期进行保修。

5.0.17商品房的保修期自交付买方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6、保修要求

6.0.1住宅保修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保修义务:

(1)住宅保修负责人接到质量维修申请(书面或电话)后,应当派出保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问题在保修范围内,应按照以下条款和要求安排保修。

(2)保修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公共部位保修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修实施单位、物业公司(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参加)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非共用部分由建设单位、保修实施单位和业主共同验收并签字。在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变形或开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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