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承担着安排年休假的主体责任。我们单位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但是不一定遵循劳动者的意见。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必须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经劳动者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特别一提的是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也要正常发放。实际上,支付的300%工资报酬应当是额外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是劳动者转换就业单位时,用人单位还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那么应当按照折算天数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一天不发放。如果安排劳动者已经休完了相应天数甚至超出了折算天数,用人单位不能倒扣职工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等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以后可以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的维权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处罚。
三、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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