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或从其他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才能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只有在办理流转手续转为国家所有后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开发商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间为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业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业主未接房,那么业主就未成为实际使用者,因此对于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税,仍然要由开发商承担缴纳。如果当地税务要求开发商截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为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上的时间,那是无法规依据的。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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