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也可以将孩子交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在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可以抚养未成年人的,民政部门还重新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给监护人抚养。
一、没有抚养权是否能拥有监护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权和监护权是独立的两种权利,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所以在没有抚养权的情况下,还有监护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来进行监护。而除了亲属关系的监护,一般还可以由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对于法定监护,上述的人员可以按照顺序来进行监护的办理。
三、谁可以做4岁孩子的监护人
孩子的父母可以做4岁孩子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可以成为4岁孩子的监护人。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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