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证据审查与认定原则
时间:2023-11-21 22:35:23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证是指判断某一证据是否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与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是不同的。因此,庭前认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判断某一证据是否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称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庭前认证的合法性如何?

庭前认证的合法性如何?

庭前认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异议时,由法院进行的一种认证程序。庭前认证的目的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庭前认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庭前认证,或者采取其他的证据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庭前认证的程序和方式。当事人在庭前认证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庭前认证,或者采取其他的证据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驳回。

综上所述,庭前认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制度,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当事人在庭前认证过程中,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或行政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庭前认证,或者采取其他的证据保全措施。

庭前认证是确保案件公正审判的重要证据制度。当事人在庭前认证过程中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或行政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庭前认证,或者采取其他的证据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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