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我公司跨省市设立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总部15%,分公司25%);在对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分公司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另对该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不能合并到总机构中进行汇算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2-57号公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该分公司在2014年度进行0预缴申报,在汇算清缴时也进行0汇算缴纳?如果不是,应如何申报和汇算?
【解答如下】:
理解的正确。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合并到总机构进行汇算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依据,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如果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那么就分别向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只涉及一个税务部门,只向一个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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