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住房局、住房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加强土地整治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土地调控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地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供应的建议》建设等部门《关于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加快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费原则上按出让、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闲置土地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那些可以恢复的应该恢复。不能恢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开发利用。在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做好必要的水、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地价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地价比例分期核发土地使用证。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重推广和借鉴广东省东莞市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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