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法律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略。”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无)第七十四条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二、新余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已超出开发企业质保期的,且属于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属于应急使用范围的,可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予批准的条件】未超出开发企业质保期的,或不属于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不属于应急使用范围的,不可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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