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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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对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国家储备粮库建设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建设的其他粮食流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施工招标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不得因地域、所有制或隶属关系等因素对投标人采取歧视性或排斥性的政策或做法。
第五条投标人必须依法取得投标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单位,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合同资格。
第三章施工招标的范围及组织方式
第六条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仓房工程,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辅助生产工程、办公生活工程、室外工程和独立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禁止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肢解发包,附属工程应合并发包。原则上一个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只能发包给1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多于2个的须报国家粮食局批准。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零星工程可直接发包,但建设费用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粮食局联合组建的粮库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不得下放。评标工作应吸收有关监理单位和通用图设计单位参与。
第九条各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为招标人。项目单位应根据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项目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业务的范围、条件、责任、费用等。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其中限上项目和有浅圆仓、立筒仓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应限制在以前建设项目中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的投标。
第十三条在投标时,准许投标人联合投标及合理分包。确定中标人后,禁止中标人转包,严格限制分包。
第五章施工招标的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准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省级建库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招标方案,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签订代理合同。项目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包括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组织机构、项目经理的资质、近年来的工程完成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承担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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