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7 21:42:32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加强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的管理,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9号令)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沪质技监管[2001]218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办),负责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具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承办招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可以向“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推荐,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招投标中心”经过初审报“市设备监理办”核准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评标专家库名单。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评标专家库按专业分为若干大类,每类专家入库人员不得少于25人,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第四条评标专家的确定,根据专业的分类采用随机数表的方式抽取。但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需经过“招投标中心”审查,报“市设备监理办”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推荐评标人。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

(二)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可以续聘,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参加评标的专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存档,并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对达不到条件的专家,不再聘任,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

第六条下列工程设备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应当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招标: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

凡上述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投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确定。

第七条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专家库根据需要,可参加全国性或外省市有关工程设备监理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评标专家每年对评标业绩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中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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