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本质
合伙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履行合伙企业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与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它还可以有效地将资本和智力结合起来,即拥有财务资源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整合资源,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限合伙企业正常经营的责任
合伙法仅在总则中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公司债务承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即合伙企业首先承担责任;如果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的合伙人追偿。其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多为合同行为。合伙企业进行相应的合同行为时,主体是合伙企业本身。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善意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合同行为;在这方面,合伙企业在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方式的法律基础是《合伙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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