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协议的法律保护程度如何?
时间:2023-07-01 16:02:20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干股协议通常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获得干股通常有两种方式:

1、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赠与他人;

2、有些公司的股东为了留住人才,会采用激励的方式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别人。

一、干股协议有法律效应的要件如下:

1、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2、就干股协议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如干股的价格、干股的数量等;

二、干股与实股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实股则是值真实的股票;

2、权利不同。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持有实股的人不仅享有该只股票的分红权利,还能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

3、干股协议的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经股东会议同意,或者股东会决议已经明确反对。

干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教授、教授(大学学院现聘)

乙方:(公司)

第一条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行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二条拟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为:

(一)研究所名称:

(二)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金:万元

(四)注册地:市路大厦楼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为公司进行配套的牛和其他良种牛进行胚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第三条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甲方勿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二)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则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的股权。

(四)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23。

(五)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则,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为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类推,末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六)甲方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束的最后两天可以依据其拥有的%的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拒绝参加工作则不能参与分成。

第四条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占有研究所%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万元注册资金于年月日到位。

第五条甲方根据勤勉原则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能够适应甲方经营生产的需要:

(二)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3年内完成);

(三)甲方在经营生产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四)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为:123。

第六条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够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lO%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赠送股份给研究所;甲方根据其在研究所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lO%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达到以下条件,否则,乙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3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6年后,实现拥有总股权的10%。

(二)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乙方负责研究所的成立注册事宜。研究所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注册成立。

第九条研究所为营利性机构。甲乙双方对研究所的分红根据《公司法》的舍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研究所的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双方共同聘任。乙方有责任要求其委派的会计每月出一份研究所的会计报表供甲方查阅。

第十一条当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和条件满足之后,乙方必须依法对研究所进行分红和依法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以整体的研究所作为股东)。

第十二条研究所股份的转让需股东全体同意。乙方不能在五年内要求退股或转让研究所的股份。

第十三条甲方不能以其技术干股要求研究所或乙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乙方强制收购。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和进行其他同业竞争:

(一)不得利用其技术和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或进行盈利性的工作;

(二)甲方不得免费为其他盈利性机构进行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守约方lO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途径: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市各级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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