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征收后,补偿金如何归属
时间:2023-05-08 11:55:21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3年4月29日,邹某友与张某中签订了《建筑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中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大街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大街东街”,以下简称“东港安东卫街东街”和“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东街”,将拆迁补偿置换用房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转让给对方村民邹友友,以56900元的价格。协议书上写着付款要当面支付,张家村村民周一叶作为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此后,建筑基地一直闲置,邹某也没有在上面盖房子。2013年,因未办理建房手续,岚山市安东卫东街居委会收回建房基地,并赔偿张某在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凤凰山社区7号楼西单元102室安置房。邹某认为,他已经转让了建基,所以上述安置房基于建基的补偿款应该属于他。因未与张某协商安置房权属问题,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5.69万元,并赔偿损失。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建筑基地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而张某中收购建基是基于原建基和重新规划拆迁后房屋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相当于宅基地。张某忠将建筑基地转让给邹*友,邹*友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转让协议依法无效,邹某友无法取得涉案建筑基地使用权。此外,张某知道涉案建筑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邹某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建筑基地,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经过十多年的转让,张某以触犯法律为由声称合同无效,但从道德和情感上看,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裁判员张某忠以转账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邹*友损失。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信守承诺,诚实信用,不欺骗,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这是一条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在一些纠纷中,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结论可能截然相反,就像本案一样。让与人可以以“法律规定”为借口,违反诚信,作为受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影响较深的受让人和社会公众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法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坚持法律规定,适当引入道德、习俗等规范,做到“无情”的法律与“情感”的道德规范相结合,实现司法判决中情感、法律、理性的统一。本案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官确认涉案建筑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弥补受让人损失,从而使不诚实的人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这样,既能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又有助于培养公众的诚信观念。这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审判实践中的良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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