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行为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已征用土地两年未供应的,在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时扣除相应指标。有耕种条件的土地,应当交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和“征而不用”的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民可以要求复耕。但这里规定,耕地使用权应当暂时转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农民集体。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只对使用者的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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