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
1、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生活;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人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处;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平与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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