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论探讨越来越广泛、深入。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但时至今日,似乎所有的学术研究和法律文件都只是在着力解决应当保护隐私和隐私权问题,而对如何保护及保护范围这些重要问题,未有实质性的突破。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和制裁的对象模糊不清,从而不可避免地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给市民的精神生活带来不安全感。
案例一:李-进和王*原是一对恩爱夫妻。1999年底,李-进与少妇刘某认识,双方互递情书24封。后来,王-华偶然发现了二人的书信,怒不可遏,于是经常在公开场合辱骂二人,并四处张贴复印过的情书。李-进在多方劝阻无效后,将妻子王-华诉诸法院。法院认为,王-华的行为侵犯了李-进的名誉权,责令其停止侵害。
案例二:甲男与乙女经常发生婚外性行为。某日,甲之妻丙回家时,适逢甲乙二人在家通奸,于是用照相机拍下现场画面,并将照片送至二人所属单位、妇联、纪检等部门。后来,乙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丙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丙停止侵害。
上述案例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它带给人们这样一种困惑:在上述案例中,究竟谁是侵害人谁是受害人?其实,所有的疑问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究竟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因为二者的概念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了法律所保护和制裁的对象及方式、措施等。
二、隐私的本质及内容构成
隐私的概念。
关于隐私的概念,学界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信息说认为,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私生活秘密说认为,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笔者比较赞同通说的观点,但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无关,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虽然隐私从根本上讲确属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才成为隐私的,例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汇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此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的成立并不矛盾。人的社会性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个人的隐私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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