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解密措施
解密措施具体是指承担保密工作的员工在离职前(无论劳动合同是否解除)调离原岗位的特殊措施自然或一方明确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行政等内部服务部门等不接触商业秘密的新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员工从原企业原工作转为新企业新工作的敏感时期,通过设置缓冲区,在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情况下,解密措施可以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尚未对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解密措施作出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从这一规定来看,员工离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似乎不超过30天。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为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解密条款铺平了道路。
解密条款和解密期限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层面有一些规定。
用人单位与持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对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但事先通知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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