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失效后,担保物权亦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因在于,担保协议乃主债合同之附属协议,若主债合同无法生效,则其相应从属的担保协议自然也会失其合法地位,故主债失效,担保物权亦丧失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应依据自身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法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