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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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