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一、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离婚了是否可以见孩子
离婚后,可以见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拥有法定的探望权,对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达成约定,父母双方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一致后,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行使探望权;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会根据父母和孩子的具体情况,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在探望的过程中,直接抚养的一方认为对方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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