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我院采购行为,提高我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招标原则及范围
原则:根据院财务制度规定,价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大宗物资采购需组织招标采购。
物资采购范围:实验设备、科研及办公用物资设备等。
二、招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组长:院长(职责:全面负责我院招标工作的项目审批)
副组长:物资需求部门分管副院长(职责: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的实施)
组员:
物资需求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责:参与对物资品质、价格要求比较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工作)
院综合办(职责: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整个招标工作过程的监督)
财务部(职责: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对过程进行财务监督)
三、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投标人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资信、资质证明;
(6)主要业绩表;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招标工作程序
1、物资需求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出所需物资的要求和条件。报院长审批。
2、院长审批同意采购后,由物资需求部门编写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信息。
3、由物资需求部门组织评标,做好招标书面记录。
4、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最后,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标人。
5、评标结束后,由物资需求部门写出评审报告(附招标记录、招标人员签字),上报院长审批后签订合同。
6、凡属我院招标的采购项目均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代表我院同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书。物资需求部门需要合同资料的,可给予复印件。
7、合同签订后,由需求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实施,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由院综合办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能按合同条款执行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8、采购项目完成后,由招标委员会共同验收、签字,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保修期间的质量监控管理。
9、项目结算时,由中标单位持采购合同书和正式发票办理结算签字手续,由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和项目结算。
五、工作纪律
1、凡参与我院招标采购项目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招标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
2、参加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好处费,不许参加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宴请,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守秘密,严禁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泄露任何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标底。
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我院将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附:招标委员会名单
招标委员会名单:
组长:院长(职责:全面负责我院招标工作的项目审批)
副组长:物资需求部门分管副院长(职责: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的实施)
组员:
物资需求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责:参与对物资品质、价格要求比较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工作)
院综合办(职责: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整个招标工作过程的监督)
财务部(职责: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对过程进行财务监督)
六、本制度从2009年元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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