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今后,广东省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近日,广东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的,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果免责条款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在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的诉讼中,可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支付保险金,而不必等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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