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审理此案的法官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全文3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