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能否予以追索,这需要依据特定的状况来进行深入剖析与妥善处理。
首先,若涉案之房屋已经被赠予他人,且其所有权已不再归属于夫妻任何一方,那么此类房屋便难以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通常来说,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收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次,假如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仍落在妻子一方名下,首先需要探究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若是的话,作为权益方,您应享有该房产价值的一半。
再者,倘若您的前妻在未征得您的同意之下擅自出售了你们夫妻共有的房产,且第三方已本着善意购买、向其支付了适当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过户手续,那么,该房产恢复原有状态的可能性相当低,然而,您仍然有权利请求对方为此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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