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团体或组织为行政诉公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认
确认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办法:未经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超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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