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需要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伤亡,依据现有法律,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立法对家庭关系的调整相对简单粗糙,监护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部门法条文之中,其政策性价值远大于实用性追求,且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和配套举措的不足,使得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立法初衷难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实际落实发挥应有的保障性作用。对于因监护人严重过失的疏忽失职行为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情况,通常可以将该监护人视为最终伤害结果的直接侵权行为人。然而当前国内立法尤其是刑法对此问题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责任追究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孩子怎样改监护人
要变更监护人,一般要去法院申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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