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有针对特殊工种的退休政策,对护士退休没有相应的特殊退休政策。我国退休年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护士特殊待遇
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可以享受10%的津贴。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在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10%的津贴,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2、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岗位后从事其他工作,可以继续享受10%的津贴。
3、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后第2个月起不再享受10%的津贴。
4、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其他医院但未从事护理工作,不能享受10的津贴。
5、工作不满20年的,不在执行范围内的护士,取消10%的津贴。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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