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必须先由公安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起诉?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书面调解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
2、对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3、对交通事故因伤致残的,调解从定残之日起算;
4、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9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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