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但是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虽创造了不容忽视的价值,却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
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4个因素进行考量:
(一)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三)家务劳动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
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全职太太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
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所以“93万元家务补偿”是非常不严谨的说法,是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混淆和误解。
良法善治,维护女性权益任重道远,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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