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实公司进行的清算工作何时结束具有一些不确定性,有限合伙公司清算时间,要依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一、合伙企业散伙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可以导致合伙企业散伙的原因很多,但依法能够散伙的情形,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要求散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分歧太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的时,可以散伙的,那么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合伙人就可以要求散伙。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一方出国的可以散伙,那么只要有人出国,合伙企业就可以散伙。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情况下。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企业法已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因此,要是因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少于2人的,合伙企业可以散伙。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人意见分歧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无法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散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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