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生育权不只限于支持冻卵
时间:2023-08-18 11:11:34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近关于单身女性冻卵的评论很多,大多表达了一个意思,即认为限制单身女性冻卵不合理,干涉了个人选择的自由。一来男人未婚可以冻精,女人为什么不行这显然涉嫌性别歧视;二来女人生育权是自己的,不应加以婚姻的限制,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涉嫌歧视单身者。当然,已婚女人想要冻卵也要符合计生政策和一些医学条件,但相对而言并非绝对禁止的。

单身女性冻卵之所以是个新议题,主要是因为技术上的困难,在近些年才终于有了突破。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SRM)在2013年才正式宣布去除这项技术的实验性标签,标志着该技术被视为临床实践的标准方法。然而在现实中,由于费用高昂(需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各地区生育政策的限制,冻卵的人一直是很少的。基于此,一些经济发达、福利好而生育率低的国家甚至在考虑要给女性冻卵进行适当补贴,比如日本某城市就曾打算通过法案,帮助那些年龄介于20至35岁的、有意愿的女性冷冻卵子用于备孕,这是他们应对生育率下降的诸多措施之一。

此外,还有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也提供这样的补贴。例如2014年苹果和Facebook宣布将提供冷冻卵子费用作为女性员工的福利,且有报道称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华尔街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大公司如微软、谷歌都有类似福利。不过这种做法在赢得公众赞扬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既然公司给女性提供了这样好的待遇,那你是不是就应该专心工作,不要考虑去生孩子了反正以后还有的是机会嘛。所以,企业这么做是给了员工更多的选择,还是想变相去影响员工的生育计划,其实是很难讲的。

其实,光开放冻卵是不够的,因为冻卵本质上只是一个生殖保险,现在冷冻了卵子,以后不解冻、不受精、不孕育,过期以后也就销毁了,并不会诞生新的生命。目前允许冻卵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但允许单身女性通过冻卵来生育的就相对少一些。据称世界上有53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人工生殖法,但其中就有20个是限定已婚夫妻才能使用,可见这也并非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例如在更开放的台湾地区可以冷冻卵子,但单身女性无法在结婚前用它来进行人工授精,孕育自己的子女。

在生育率持续走低、单身女性的(自然)生育已基本享受了同等待遇的台湾,这一点看起来挺有违和感的,因此也引发了民间很多的抗议,要求政府彻底开放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然而据有关报道称,台湾卫福部国民健康署副署长游丽惠对此表示,人工生殖技术是帮助不孕症家庭与夫妻解决问题的,暂时并不会考虑解除单身禁令。不过,在台湾2007年出台的《人工生殖法》里,也提到要邀约相关学者专家和民间代表成立咨询委员会讨论该法执行情况,其中女性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当女性获得更多话语权的时候,这种局面也许会有所改观,对此许多人还在拭目以待。

那么,国家在鼓励生育、保障女性生育权方面是不是还有更好的选择呢欧洲尤其北欧一些国家的做法,其实就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例如给父(母)提供长期带薪产假,鼓励父亲同样休产假;在工作场所设置育婴室、儿童空间,让员工可以带孩子上班;提供弹性工作制,方便员工处理育儿事宜;为同性恋者和单身者提供生育技术支持,开放领养权;给单亲家庭提供更多的福利,解决其独自育儿的困难这些都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女性生育,缓解生育率下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更切实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基于此,学者认为我国不但不应该限制单身女性冻卵,甚至可以考虑对此给予补贴,鼓励那些暂时没有育儿计划的大龄女性先做一个生殖保险。同时考虑修法,取消对单身女性生育的诸多限制,如禁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同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等。在福利保障上,为单亲家庭(不限于单身母亲)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各种手段鼓励用人单位为所有育儿者提供更便利的工作环境,便于其能兼顾家庭育儿事宜。

保障女性生育权为何这么难?

近日,一家公司充满性别歧视意味的内部规定再次将这一话题带入公众视线,让人不禁思考,到底该如何保障女性的生育权?

有媒体报道称,苏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项很奇葩的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公司因此和员工对薄公堂。

从法律层面上讲,此规定自然是违法的,应该予以查处。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不过话说回来,从实际情况来看,女员工怀孕、生育,短则3、4个月,长则一年无法正常工作,的确会对公司的运转构成影响。而且,企业要想阻挠女员工享受合法的生育权,完全可以采取更加迂回的办法,以规避法律责任。比如,把怀孕女员工转岗至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的岗位逼其辞职,还美其名曰照顾孕妇身体;亦或是在招工的过程中,就用种种限制条件把女性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由此观之,光靠法律手段,对此类企业采取冒头就打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兼顾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以切实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女人生孩子,不光体现个人对家庭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贡献,满足了社会稳定发展的总体需求。因而,保障女性生育权,不应只是企业的责任,应该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不妨通过制度设计,对因女性员工生育而付出额外成本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唯有此,女性员工的生育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职场上广泛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才有根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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