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经检测其符合冻卵需要,但医院却以其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此后,徐枣枣起诉了医院,要求医院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昨日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其实给非因健康问题而冻卵的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确实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因为国家规定,只有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及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可以提供冻卵服务;而本案中的徐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况,她的身体是健康的,所以她确实不属于可以被提供冻卵服务的对象,法院也是据此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中的徐枣枣属于未婚的单身女性,并且其身体健康,不属于以医疗为目的进行冻卵,所以医院拒绝为其服务是合法的,法院才会支持医院的做法。
医院拒绝为单身女性冻卵是否侵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纠纷就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医院并非因为原告是女性而拒绝实施冻卵,而是基于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拒绝为原告实施冻卵。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部行政法规,所以,医院拒绝为原告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单身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
近年来单身女性冻卵等话题引发关注。其实单身女性也是享有生育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此处的妇女包括已婚妇女也包括未婚的单身女性,具体而言,生育权是法定的人身基本权利,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因此就算女性是单身的也享有生育权。
本案中徐枣枣因为是未婚单身女性,身体健康不符合冻卵条件而败诉是有一定社会意义的,比如一个从未有过配偶的单身女性在精子库里取得精子,然后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单身母亲,按照现在的政策似乎是不允许的,因为可能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对于“单身女性”能否冻卵、能否生育一事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