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
即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他人无法得到。所谓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
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非法的利益,或使他人蒙受了不应出现的损失。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委员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个人或单位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应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情节,如在抢注的域名网站内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也就是说注册人事先不知情,或是驰名商标等。可以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协助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一、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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